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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7-23 浏览次数:

各单位:

2014年5月《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以来,学校各用人单位按文件要求,以各种形式聘用了一些非在编的临时人员承担辅助性、保障性、临时性工作,这些人员为学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对临聘人员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对学校的科学管理和纪律建设产生了一定影响。结合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经学校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强化用工计划、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聘用岗位的计划管理

学校各二级单位,不论以何种方式、何种渠道使用何种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用工计划,未纳入计划人员,不得发放工资。学校严格控制岗位数量,根据各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定期对各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进行核定。

因工作原因确需增加临时聘用人员岗位的单位,每学期末向人事处申报用人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全面落实合同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用工条件、岗位类别以及用工形式的不同,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全面实行合同分类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签订

学校与具有相对稳定性、长期性的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具体包括学校管理岗全部聘用人员、工勤岗部分聘用人员(保卫、勤务等)以及后勤岗部分聘用人员(维修用工、楼管员、驾驶员等)。

(二)劳务协议签订

学校与短期性、季节性、完成单项或承包任务的临时用工以及钟点工、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需要签订劳务协议的聘用人员主要包括工勤岗部分聘用人员(体育场馆维护、门房值班等)、后勤岗部分聘用人员(绿化、卫生、保洁等)。返聘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返聘人员协议书。

三、切实规范学校各项用工规定

人事处负责全校用工计划的核定、聘用手续的审批、聘用合同签订、保险的缴纳以及对各用工单位的指导监督。

校园服务中心、安全工作处、校医院等独立核算单位或经费包干使用单位的用工计划,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岗位数量要严格控制。以上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用工管理办法,报人事处审批。管理办法要明确岗位类别、用工条件和形式、聘用程序、工作时间、合同签订和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以上单位可根据聘用人员的不同情况,可自主制定工资发放标准。

经济管理学院、附属中学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用工实际情况,制订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四、探索实行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

学校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的人员,探索实行社会化管理。一方面积极推行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探索实施劳务派遣,提高管理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

从2018年9月起,新进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协议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合格,学校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不再续聘。

五、工作安排

(一)核定人数。

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河北经贸大学聘用人员人数核定表》(附表1),核定本单位用工人数。

(二)申报用人计划

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用工计划申请表》(附表2),申报下学期用人计划。

(三)合同签订

各用人单位于到人事处网站下载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返聘人员协议书,开展签订工作,交回人事处统一管理。

(四) 时间要求

以上事项于7月31日完成。

附件: 1.劳务协议

2.返聘人员协议书

3.附表1

4.附表2

5.临聘人员劳动合同

人事处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