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各公司: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牺牲、死亡后有关丧葬费用的暂行规定》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经贸大学
教职工牺牲、死亡后有关丧葬费用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牺牲、死亡的善后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由生前所在部门主办,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善后工作由老干部处主办。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共同帮助家属妥善处理。为抢救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同志的善后工作,按学校临时决定办理。
二、教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的费用),按照冀人社[2009]45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定额补助。不分职务等级、因公或因病死亡,每人按3100元,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三、教职工牺牲、死亡后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费用,包括租灵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学校按照节约的原则,酌情报销。
四、教职工牺牲、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立本离退休费之和。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按冀人发[2007]70号文件规定执行。人事处负责审核、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六、对因违法违纪死亡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冀经贸校字[1997]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