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人员招聘调配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校人字[2014]13号
各处级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人员招聘调配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 3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经贸大学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河北经贸大学人员招聘调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员招聘调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优化学校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 2005第6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招聘调配工作的基本原则
1.严格标准、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执行人才标准和调配条件,要依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选拔。既要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对人员的需要,又要避免人浮于事和不当调配。
2.按计划招聘调配原则。招聘调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编制、发展规划(招聘计划)和对各类人员结构的比例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各单位原则上不得突破部门编制数额和年度用人计划。
3.民主集中、依法办事原则。招聘调配工作要充分听取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4.人事回避原则。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教职工(教学岗位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人员招聘、调入
第三条 人员招聘、调入必须以编制和学校当年度公开发布的进人计划为依据,除下列情况外,未按计划执行的,一律不得组织招聘与办理调入手续。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3.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具有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及学科专业建设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的招聘、调入要遵循“三高”(水平高、职称高、学历高)的原则,其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同时考察政治思想状况、业绩能力、学缘地缘关系,以保证教学、科研的质量。同时对招聘、调入人员的年龄作如下要求:
1.教授(研究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
6.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的招聘、调入,确需招聘或调入非教学人员,必须坚持编制许可、工作急需的原则,但招聘、调入人员至少具有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属教育部直属高校或“985”高校毕业,初始学历为全日制本科。
第六条 招聘的方式分为直接选聘、学校公开招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统一组织招聘等三种方式(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具有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的人员及需要安置的配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选聘包括选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学术和教学水平评价等环节。属于人才引进的,还需遵循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选聘的程序为:
人事处牵头制定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并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招聘计划及有关要求,统一安排选聘信息发布;可采取公开招聘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各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人事处、科研处、学位办等进行联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用人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等共同对应聘者的学术与教学能力(若为教师岗位,必须安排试讲)进行评价,形成选聘意见;应聘人员提交体检报告等资料;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调档审查等,全面了解情况并对通过的人员办理引进、接收或调入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除列入选聘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选择单位招聘或统一招聘的方式,报人社厅核准后实施。单位招聘、统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情况;报上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人事处制定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体检和考核的要求等内容。
依据核准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单位招聘的公告由人事处制订,统一招聘的公告由人社厅制订。公告应当在学校网站和人社厅门户网站进行发布。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一条 招聘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在面试或试讲前,需要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非教学、科研人员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二条 考试。统一招聘工作由人社厅组织安排。单位招聘一般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简化程序,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需要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应在人事处网站公布。
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面试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应由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由7人组成。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体加权比例,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十三条 考核、体检与聘用。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由相关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
通过考核与体检的应聘人员,经相关方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选,并在学校网站和省人社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人事处和用人单位等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对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限期调离。
第十四条 招聘调入人员来校报到时必须与学校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8年。属于人才引进或特殊情况的,按双方协议或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人员调出(含辞职)
第十五条 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并按下列权限办理:
1.正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含)、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
2.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含)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副处级以上干部(含)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我校接收或引进的博士,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的,按违约期限与违约金标准(每年8000元)的乘积缴纳违约金。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服务期为8年,攻读期及服务期内原则上不能调出。确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调出的,学校按违约年限及10000元/年的违约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同时按相应比例收回违约者在上学期间的工资、补贴和报销的费用。享受学校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的,须退还学校提供的住房及支付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等,同时,按违约年限及8000元/年的违约金标准缴纳违约金。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大横向科技课题等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正式结项和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调离学校。
第十八条 从事负有经济责任工作的人员,经批准调出或同意辞职的,在其办理手续前,还须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待作出结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提出调离我校的人员,若配偶(非照顾性调入的除外)在我校工作的,必须夫妻双方同时调出。否则,学校不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调离的人员要及时交回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它学校资产物品,待办清移交手续后,人事处方能办理调出手续。涉及个人住房的,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离我校的人员,从正式批准调离之日起两个月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本人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批准调出人员因故要求撤回调出申请的,需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按申请调入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出国定居或其他原因需辞职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辞职的人员,须在两个月内办清离校手续(相关方面类似于调出的)。否则,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本人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四章 校内调动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教职工可以在校内有序流动。调动者首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形成意见并经人事处同意后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内部调动审批表》,再由调入部门会签并分别报请调出、调入单位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岗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非教学、科研岗,特殊情况下,需要事先征得教务处、科研处的同意。专职辅导员变动工作性质及岗位的,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必须满8年且须经学生处、组织部、人事处同意。专职辅导员和非教学人员转为专任教师的,除特殊情况外,须取得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勤人员调入管理岗位,避免造成混岗现象。保卫处、后勤公司等单位或特殊情况下,工人聘为管理岗的要全面考核并经有关部门和有关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借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借调。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或其他单位的,需本人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经贸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冀经贸校字[1995]84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文件涉及到人员招聘、调配事宜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