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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

校人字【2014】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构建和谐高效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严格控制、按岗招聘的原则。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在编正式职工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工作原则,严格控制岗位人数。确属工作需要经核编出现空岗的,可申请聘用,但要严格履行聘用手续。

(二)分类管理、加强考核的原则。根据劳动用工的层次和特点,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凡适合返聘人员和学生勤工俭学承担的岗位,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聘。对所有聘用人员要按照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岗位类别和基本条件

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工勤岗、后勤岗三类。

(一)管理岗包括辅导员、实验室管理与维护、图书管理及其他管理等岗位,要求年龄在30岁以下(首次聘用)、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学校年龄要求的熟悉相关工作的返聘人员担任。

(二)工勤岗包括保卫、勤务、体育场馆维护、门房值班、钟点工等岗位,要求年龄为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首次聘用)、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或者符合学校年龄要求的熟悉相关工作的返聘人员担任。

(三)后勤岗由后勤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用工岗位和用工条件。

三、岗位管理

(一)用工计划

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经核编有空岗的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事业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聘用人员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用工计划。用工单位上报用工计划时,应明确用工岗位、用工数量、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

(二)聘用条件

各单位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用工计划及条件进行聘用。受聘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职位职责的专业技术能力;

3.身体健康(提供相应的体检证明);

4.特殊岗位要求有相应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程序

用工单位首先要对受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其次,组织必要的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然后上报学校审批。用工单位聘用外单位未终止或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必须要有本人原所在单位同意其外出应聘的证明。

(四)聘用管理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内容包括法纪教育、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劳动考勤、奖惩等等,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奖惩考核办法。

所有聘用人员均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协助用工单位监管用工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合同文本签订及劳动聘期约定等工作。

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规定的试用期工资。

(五)聘用人员考核

1.考核对象:所有聘用人员都要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及用人单位的学期考核(单位自行组织)。

2.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聘用人员工作完成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德为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能为工作能力、服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勤为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精神;绩为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效益的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3.考核时间:年度考核同学校的年度考核时间;学期考核在每年的6-7月份安排。

4.考核程序。

(1)聘用人员对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进行自我总结;

(2)用工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3)用工单位考评小组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4)学期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年度考核结束后将《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考核表》(见附表二)报人事处。

5.考核结果及运用。

(1)学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的依据。

(2)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考核人数的15%。来校未满一年者,只定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及增减工资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学校与聘用人员就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劳动保障、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等主要内容,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和本人各执一份。

2.学校与首次聘用的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单项任务、承包任务及季节性原因临时用工的情况,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钟点工岗位以小时计算酬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工作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经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办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手续,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学校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本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年度考核或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3.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校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执行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生育审批程序,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与聘用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任务完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除钟点工岗位外,均实行月工资制,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资历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标准依据石家庄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岗位性质等因素确定;资历工资主要体现聘用人员工作表现和资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从第二年起,合格等次以上者资历工资每月增加10元,优秀等次者,学校或用人单位一次性追加奖励200元。

(二)用工单位每月应如实填写聘用人员的考勤表或工资发放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人事处审核,学校于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

(三)聘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四)独立核算的用工单位,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学校规定执行,自主发放。

(五)凡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的聘用人员,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人事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六、工作时间及考勤

(一)根据学校聘用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工作职责,用工单位可采取不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二)钟点工岗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因病假、事假缺勤的聘用人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缺勤一天扣发一天工资。产假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四)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或三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一个学期累计旷工超过2天的,学校有权与之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

(一)各用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环节上坚持程序,完备手续,规范管理。

(二)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5日内,到人事处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返聘及钟点工岗位人员年满六十五周岁,不再聘用。

(五)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聘用人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校工会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用工单位完善管理,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人字〔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4年5月7日

附表 一:临时聘用人员审批登记表

附表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