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

校办字〔2017〕69号


各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经贸大学

2017年11月15日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等各项工作秩序,教育和促进广大教职工学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预防和处理教职工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教职工是指在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各类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执行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平公正、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第六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停发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停发6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停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与其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发生重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

(二)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或学校工作秘密的;

(三)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学校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造成卫生安全等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的;

(八)故意损毁学校的公示、公告、布告、通告、公共设施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的;

(十)在公共场合辱骂、侮辱他人的;

(十一)公共场合打架斗殴的;

(十二)发生旷工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私设小金库的;

(四)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五)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或者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

(六)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学校资产的;

(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 伪造学历、资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三)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小组” (下简称处理小组),处理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人事处、校工会、监察处、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处理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自发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审批表》报处理小组办公室。

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并上报处理意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有意包庇涉嫌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正式立案调查;

(二)对被调查的教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校长办公会作出对该教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决定给予处分的,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涉嫌违规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规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教职工违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参与教职工违规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违规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决定。

学校发现参与违规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教职工的姓名、工作部门、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理建议或者提前解除处理建议,并填写《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解除违规违纪处理审批表》,报处理小组办公室;

(二)处理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受处分人的表现后及时召集处理小组与受处分人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校长办公会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或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四)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六)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六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而被加重处分,举报人同时提出复核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撤销处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条 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已经退休的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对教职工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冀经贸校字【201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学校已经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冀经贸校字【2011】4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处分较轻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