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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8-01 浏览次数:

河北经贸大学文件

校办字〔2016〕32号


河北经贸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经贸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

2016年7月14日

河北经贸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院(含学院、教学部、中心等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学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探索“教授治学”的形式与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博士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经贸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职称评聘、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在学院层面上实现其职能的载体,是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学术管理等重大事宜的决策咨询机构,是保障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秉承严谨为师、勤奋为学、诚信为人的校训,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建设、繁荣科学研究,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与议事规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成。对于不能独立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学院,可以吸收本单位之外相关、相近学科人员参加教授委员会,但院外委员人数不超过本学院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7-11名教授、副教授或博士组成,委员通过推荐选举产生。

第六条 推荐选举程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并公布委员的组成结构及数量;推荐与自荐候选人;组织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可以差额产生);全体教授委员会委员推选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人选;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考虑学科、专业、年龄的合理分布及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人数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各1人。具有处级身份的委员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秘书负责处理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档案整理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为3届,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教学工作方面:讨论、论证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审议新增本科和研究生专业申报事宜;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讨论、研究学院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联合培养学生)的内容和形式;审议学院实验室有关事项;其他教学相关事项。

(二)科研工作方面:负责本学院科研规划,对本学院科研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指导本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对规划的实施实行监督;审议、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的纵向项目;审议、推荐校级以上教学和科研奖项;审议和评定本学院发布的科研项目及学术活动方案;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其他学术工作相关事项。

(三)学科建设工作方面: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监督规划的实施;推荐本单位学科建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科点负责人;确定新增学位点及重点学科的申报名单;完成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学位建设工作方面:讨论、研究学位授予标准;指导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审议、表决是否同意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受理关于学位授予问题异议,提出处理意见;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其他学位工作相关事项。

(五)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方面:讨论、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讨论、研究学院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及教师的遴选、聘任、晋升、考核的原则;讨论、研究其它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讨论、推荐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人选;其他师资队伍建设相关事项。

(六)其他方面: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听取、审议院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讨论、论证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它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或分别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尊重院长提请重议的权利,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议案时,主任委员必须召集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应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二)确定的议题,由学院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

(三)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的,须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立足长远,发言力求深入、全面、客观;

(五)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票决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决议,是学院党政联席会的重要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学院行政班子是学院的行政管理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财务、人事等行政工作行使决策管理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前,应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

第三章 聘任与考核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身心健康;

(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方向,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教学水平;

(三)热心院部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有较好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岗在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五)符合学校或院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职并获教授委员会批准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征得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管理

(一)学院对任期(4年)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好的教授委员会委员有解聘权;

(二)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度向全院教职工汇报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三)聘任期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全院教职工报告本届教授委员会整体工作情况,接受考核与评价。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五)服从学校及学院的领导,接受党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主动听取群众对教授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研究和解决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中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戒骄戒躁,尽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指导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各学院根据本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授委员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经贸大学办公室

2016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