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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2-15 浏览次数:

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印发

《河北经贸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已于 2015年11月2日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

2015年11月6日

河北经贸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学校评审费的发放,维护事业经费开支的严肃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需要评委提前审阅材料的教学、科研、出版基金项目评审;

2.需要评委提前审阅材料的成果评审、评奖评级评审;

3.学科专业建设等需要上报材料的项目评审论证;

4.需要评委提前审阅材料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评审论证;

5.学生优秀论文、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组织并外推的各类学生竞赛、评比和推选活动;

6.以会议等形式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厅级以上(不含校级)专家称号、荣誉称号的评审推荐,引进与招聘人才评审认定;

7.经学校同意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发放标准为校内评委100元/人/半天,200元/人/天,提前审阅材料的时间可以按审阅量的一定系数折合成天数,与评审份数相关的评审费参照上述时间标准费用执行;校外专家评审费参照国家及省相关标准执行。

四、评审费发放对象仅为被邀请并确实参加评审工作的校内外专家成员。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利用非上班时间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可以领取加班费。

五、不允许超越标准发放评审费。发放评审费须有经费来源,两者之间要具有一致性和相关性,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进行控制。评审费总额不得突破该项目评审费年度预算额度。

六、发放评审费需要填报《评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发放。

七、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按个人所得税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严禁各部门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评审费,严禁以评审名义套取评审费。主办评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评审费发放及经费来源审签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分管校领导应对评审费发放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经贸大学评审备案申请表

附件 河北经贸大学评审备案申请表

评审名称

评审类型

评审时间

持续时间

评审地点

参加人数

评审费标准

申请单位

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学校职能部门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