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为切实规范客座教授聘任全过程管理,明确各方权责,提升工作实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河北经贸大学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冀经贸人〔2021〕1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受聘客座教授应切实履行指导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术引领、宣传推广等职责。聘期一般为三年。受聘期间如存在违法违纪、违反高校教师道德等行为,学校将终止聘任关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按相关程序颁发的客座教授聘书一律废止。
各二级单位如需继续聘任相关专家,须严格按照现行《河北经贸大学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冀经贸人〔2021〕11号)及本通知要求,重新履行推荐、审核、审批和聘任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经贸大学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冀经贸人〔2021〕11号)
人力资源处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