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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病假病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

校人字[2012]11号


各处级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病假病休管理办法》2012年5月21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病假病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增强广大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规范教职工病假、病休审批及工资待遇等事项,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病假审批手续

(一)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

(二)需请病假的教职工,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病假审批表》,附本地指定医院的门诊病例和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报所在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批。

(三)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须在返校后一周内履行请假手续。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证明无效。

(四)病假人员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所在部门销假。

(五)各部门报考勤时,要将《教职工病假审批表》一同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病假七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病假七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还须经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要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三)各部门领导(含副职)请病假由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三、长期病休审批手续

(一)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须办理病休手续,否则学校将暂停发放病假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办理病休的教职工,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病休审批表》,附本地指定医院的门诊病例和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每年定期对已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进行鉴定。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病休鉴定表》,附本地指定医院的门诊病例和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是否继续病休。

(四)对于无故不参加病休鉴定的教职工,学校将暂停发放病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病假及长期病休后的各项待遇

(一)基本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长期病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绩效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的,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

2、病假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工作年限

病休期间(病假超过六个月)不能计算工龄。在工资套改和退休(职)费计发比例时,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和工作年限。

五、其他几点说明

(一)教职工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准假擅自离岗或逾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二)教职工在病假、病休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停止享受病假、病休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按照《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各部门及校医院对申请病假和病休的人员要认真审查,从严掌握,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要追究所在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教职工病假结束后,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再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五)经鉴定为不可恢复、永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病退或退职。

(六)长期病休人员要求上班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七)教职工提供的门诊病例和诊断证明必须是本地指定医院,即本人医保定点医院或石家庄市区内的三甲医院。

(八)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病假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病假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超出规定的医疗期后,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附件一: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病假审批表

附件二: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病休审批表

附件三: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病休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