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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1-11 浏览次数:

各处级单位、各后勤服务公司:

为促进广大教职工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严肃工作纪律,学校拟出台《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挂于我处网页,欢迎大家广泛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发至人事处邮箱(rscqz@126.com)。拟定于下周召开人事管理工作座谈会(具体时间见下周校长日程安排),请参加座谈会的同志将意见带到会场。

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教育和促进广大教职工学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预防和处理教职工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教职工是指在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各类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执行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理等级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的下列行为视作违规违纪行为: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工作粗心大意,造成卫生安全环保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人身伤害及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骗学校与上级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贪污、挪用、侵占学校财产、资源的;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与他人谋取私利的;挥霍公款,浪费学校资财的;违反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的等等。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惩戒程度依次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等十个等级。除“通报批评”外,其他几种行政处分归入个人档案。经济处罚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校内津贴、降薪等经济方面的处理。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共党员,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主要违规违纪情形与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1.在校园区与家属区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2.有意损毁学校的公示、公告、布告、通告的;

3.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责任心不强,工作粗心大意,办事拖沓,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5.在公共场合恶意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犯有政治或道德品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公共场合打架,造成不良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3.用言语侮辱或以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5.扰乱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纪律,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伪造学历、资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2.工作中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造成较坏影响的;

4.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造成卫生安全等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挥霍公款,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6.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7.违反学校财经纪律,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8.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9.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纪律,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若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给予“劝退”、 “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甚至“开除”处分:

1.犯有政治或道德品质错误,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2.伪造学历、资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3.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的;

4.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挥霍公款,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5.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6.违反学校财经纪律,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7.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8、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打人致伤的;

9.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权益,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10.被判处劳动教养的;

11.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纪律,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处分:

1.在“留用察看”期内未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在劳动教养、拘役、管制、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第十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考勤管理制度或病事假天数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年内旷工1天,扣除1个月学校核发的各项津贴、补贴(下简称校内津贴),并予通报批评;旷工累计2天,扣除2个月校内津贴,并予通报批评;依此类推;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学校给予劝退、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理。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病假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校内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发不少于2个月的校内津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连续超过2个月的,停发全年校内津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连续超过3个月的,除停发全年校内津贴外,同时给予劝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其他情况执行《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发生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违反学术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或学校工作秘密的;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违反学校校外兼职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自发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审批表》(见附件二)报人事处。

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并上报处理意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处理建议,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十四条 人事处对违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一个月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校违规违纪处理小组” (下简称处理小组)。

第十五条 处理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人事处、校工会、监察处、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长任处理小组办公室主任。处理小组原则上在一个月以内形成处理意见,然后报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由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以在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向校工会、法制办或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反映。学校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复核,确属处理不当的,由处理小组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辞职或作“劝退”处理的教职工,应完成所有离校手续和辞职或辞退手续,超过30天未办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集中处理长期不在岗人员,对经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拟处理人员名单,由人事处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本人,联系不到的,再通过校园网或新闻媒体公示告之。当事人在公告期间若有疑问或意见,可以直接向人事处反映。

第五章 与违规违纪处理相应的其他处罚

第二十条 受“警告”处理的,视其情节停发本人2至3个月校内津贴,处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的,视其情节停发本人3至9个月校内津贴,处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二条 受“撤职”或“留用察看”处理的,视其情节停发本人9至12个月校内津贴,处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三条 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处理的,参照国家与省人社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工资处理的意见精神办理。从受处理的次月起,降至相应级别的岗位工资,同时分别降低一档、二档、三档薪级工资(对“双肩挑”人员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然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较低职务的薪资档次。处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本人工资及校内津贴,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受刑事处罚的,均停发本人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六章 处理等级的期限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各处理等级的期限:

1.警告处理一般为6个月;

2.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一般为12个月;

3.撤职、留用察看处理一般为18个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受违规违纪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教职工,可分别在6个月至18个月后解除处理。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二十七条 解除违规违纪处理应当符合各级处理的期限要求(见第二十五条),同时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处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理期限建议,并填写《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解除违规违纪处理审批表》(附件三),报处理小组办公室。

2.处理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受处分人的表现后及时召集处理小组与受处分人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后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3.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理的决定后,人事处应及时行文,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理者本人。解除违规违纪处理后,受处分人员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之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