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冀职改办字〔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仅对教师系列、学生思政系列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制定了校内相关规定,其他系列未做变动,均按省职改办文件执行。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须对“学术交流会议级别”进行认定,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表决,具体如下:在《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业绩成果条件”中含有对参加学术交流的要求,具体如下:1、研究员申报要求“参加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并作会议发言2次以上(会议主办单位证明)”;2、副研究员申报要求“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作会议发言1次以上(会议主办单位证明)”;3、助理研究员申报要求“参加学术交流活动1次以上”。文件对于学术交流的级别定义不明确,附则中也无该条款的解释。
认定及执行建议:
1、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在全国及其以上范围召开的学术会议;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为校级及其以上范围召开的学术会议;
2、需提供主办单位的会议通知或参会邀请函、会议日程及发言证明(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