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上午,校长纪良纲在第一会议室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我校赴孔子学院工作教师职称评定的相关政策。会议议定:
一、在我校孔子学院(尼泊尔加德满都大学孔子学院和赞比亚大学孔子学院)任职满三年,并达到河北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在职称评审时不受本单位指标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我校孔子学院任职不满三年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获得孔子学院所在国颁发的荣誉称号,按其与我国同样级别计分。
2.主讲过孔子学院二门及以上课程记3分,主讲过一门课程记1.5分。
3.指导学生参加我国中央政府或所在国家政府级别汉语比赛进入决赛并获国家奖或取得名次,指导教师记1分(每一个参赛团限两名指导教师)。
4.参加校级优秀奖评选,按5%的比例为其划定名额,获教学优秀奖者记0.7分。参加其他校内优秀教师评选者,可适当倾斜。
5.承担国家汉办教学研究项目按省部级计分,计分办法不变。
6.孔子学院教师申报校级教学立项,参照校内申报人数和项目比例进行分配,仅限一般项目。
7.我校教师获得国家汉办资金支持并公开出版的有关孔子学院教学及相关工作的专著、译著、编著、教材等,按照校内二档著作成果计分,每万字记0.3分,最高6分。
8.在我校孔子学院主办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按照三档论文记2分(仅限1篇)。
9.对获得国家汉办组织评选的孔子学院教学及科研成果奖,申报正高职一等奖记5分(前5名),二等奖记3分(前3名),三等奖记1分(前1名);申报副高职一等奖记5分(前7名),二等奖记3分(前5名),三等奖记1分(前3名)。其中,第一名记满分,第二名及以后按名次数分之一乘以该奖项分值记分。
三、上述政策在申报职称时只能享受一次。
以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出席:纪良纲 耿彦君 申富平
刘建平 武建奇 柴振国
列席:马 斌 张廷茂 商利伟
河北经贸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