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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12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9月3日经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纪〔2018〕15号)研究通过,现予修订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

2018年9月5日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8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教职工考勤管理、请假制度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涉及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考勤时间要求

(一)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按照工作日进行考勤。

(二)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及集体活动安排,对专任教师和科研人员,按照参与本单位各种集体活动的情况和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折合成工作日进行考勤。

(三)对其他不能执行学校统一作息时间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并按制度规定进行考勤。

(四)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及时间要求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四条由于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果因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应通过电话与部门领导沟通,经部门领导同意后通过短信、微信、QQ等通讯工具以文字形式向考勤员备案,等返校后再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主要领导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为考勤员(考勤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对考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考勤周期为自然月。考勤报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次月5号前将上月考勤表及相关请假手续、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寒暑假结束后,各单位应于三日内将本单位教职工返校情况报人事处。

第七条各单位每个月的考勤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如实上报。对于未能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存在人情考勤、虚假考勤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考勤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事假

第九条教职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由本人填写《教职工事假审批表》(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下同),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十条事假审批

(一)教职工事假在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事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职工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10天的,还须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工资照发;当月累计超过5天不超过10天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超过10天的,停发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照发;一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扣发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三)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事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在工资套改和退休(职)费计发比例时,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和工作年限。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病假审批表》,附本地指定医院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十三条病假审批

(一)教职工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病假7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由本人填写《教职工长病假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须在返校后一周内履行请假手续。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定期对已批准的长病假人员进行鉴定。由本人填写《长病假人员鉴定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凭指定医院身体康复证明可复工;长病假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由本人填写《长病假人员复工申请表》,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审核鉴定、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复工。

同意复工的教职工,应先试工两个月,试工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教职工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绩效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的,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

2.教职工病假超过10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其他

1.教职工全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增加薪级工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在工资套改和退休(职)费计发比例时,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和工作年限。

2.长病假人员无故不参加学校的统一鉴定,学校将暂停发放病假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 婚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第二十条再婚的教职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延长婚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婚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第六章 产假及配偶护理假

第二十二条女教职工需要休产假的,由本人填写《教职工产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人事处备案,一份部门留存),附医院产育证明,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学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可以休产假;配偶生育子女时,男教职工可以休护理假,审批程序与女教职工休产假相同。

第二十三条产假期限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产假为158天(包括产前可以休假的15天)。

(二)女教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四条女教职工经计生部门批准怀孕或已生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效造成怀孕的:

(一)不满两个月流产的,可休假20天。

(二)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休假30天。

(三)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可休假42天。

(四)满七个月以上(含)流产的可休正常产假。

第二十五条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六条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发。

第二十七条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时,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二十八条 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第二十九条 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均以自然日计算,其中护理假应从配偶生育当天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其它情况

(一)女教职工未采取长效措施怀孕流产者,按病假对待。

(二)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七章 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凡来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应该安排在寒暑假和公休日探亲。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日探亲的,按事假对待,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

第三十三条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

第三十四条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利用工作日探亲,期间的各项待遇比照事假待遇执行。

(二)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比照我校因公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3.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章 丧假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3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变,往返路费自理。

第九章 工伤假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鉴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可休工伤假。

第四十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需三日内填写《工伤申请治疗备案表》,并向人事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所受伤害的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人事处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审核。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休工伤假期限及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停工留薪期限需继续休息的,应履行病事假手续并执行相应待遇。

第十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五)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六)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八)实行坐班制人员,按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超过2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5个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1个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累计时间达6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四十三条旷工处理

(一)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本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违纪事实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一年内旷工半天扣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2天扣发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此类推。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休事假、婚假、丧假,遇到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女教职工休正常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其他休假遇到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不顺延。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等,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各单位按其学习情况据实考勤。

第四十六条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及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考勤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待遇按《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校人字【2014】5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请假审批按《河北经贸大学处级干部请假(报备)管理试行办法》(校党文﹝2018﹞4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冀经贸校字〔1997〕98号)、《河北经贸大学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的修订通知》(冀经贸校字〔1999〕8号)和《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印发〈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办字〔2015〕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